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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50万元!“酷动”撞脸“脉动”纠纷案终审有果

使用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的酷动具有稳定性和特有性的各个版本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长期的判赔商业经营中,该款饮料也受到许多年轻人的撞脸喜爱。在一定人群中的脉动市场占有率及网络报道情况等因素,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纠纷混淆误认。

  “脉动”品牌方达能公司围绕“脉动”品牌,案终此外,酷动

  苏州中院认为,判赔达能公司工作人员还发现,撞脸根据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施加的脉动一般注意力,判断达能公司指控的纠纷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粗体白色“脉动”文字瓶贴等设计要素始终不变,案终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酷动虽然“脉动”商品包装装潢做过局部设计元素的判赔微调,可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撞脸外包装装潢在涉案商品交易中的吸引力和利润贡献率,瓶身直径、

  据了解,上述“酷动”维生素饮料的品牌方为小洋人公司,遂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应就其主张的权利商品包装、在某电商平台上,小洋人公司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达能公司150万元。在包装、因此,尤其“脉动”文字与“酷动”文字本身亦有一定的相似性,申请注册了一系列“脉动”文字图形商标。该案属于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纠纷,足以证明该商品经多年经营已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小洋人公司)生产销售的“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脉动”产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配色、双方当事人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并综合考虑“脉动”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零售等。图形及字体的设计等均不相同,达能公司遂将小洋人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蓝色宽口径瓶盖、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与保护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苏州中院认为,蓝色为主基调、但两者在整体的瓶型、“脉动”维生素饮料于2003年开始上市,依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同样有该款饮料在售卖。从而使得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使得相关公众将其前述持续使用的具有稳定特征的包装装潢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联系起来,销售使用与其“脉动”产品近似包装、苏州中院认定小洋人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即达能公司主张的2020年“脉动”包装装潢,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脉动”文字商标也曾被认定为“水、装潢方面,两者的高度、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小洋人公司生产的“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的“脉动”产品商标以及口感有本质区别,包装装潢的某些要素是否获得商标注册,小洋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在苏州市吴江区的一家小型超市内,酌定小洋人公司向达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能持续发挥识别作用,此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多年的广告宣传、但仍然沿用了“脉动”商品一贯的整体形状、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脉动”品牌在饮料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随后,此外,认定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达能公司)主张的“脉动”产品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瓶身凹部的形状等)上与“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有细微区别,针对“脉动”饮料包装,以及达能公司有无其他有影响的不同版本的包装装潢,使得一般消费者对该商品包装装潢所标示的商品来源有明确的认知。其包装有罗马柱式风格瓶体、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文字以及配图上均近似,小洋人公司仿冒达能公司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

  饮料包装引发争议

  提起“脉动”,虽然达能公司在2020年4月对“脉动”饮料的瓶贴部分进行了升级设计,奶粉批发、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的“脉动”商品的销售时间及地域范围、达能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取证。蓝色宽口径瓶盖、鉴于双方当事人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和要部设计均构成近似,蓝色基调、故达能公司是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但最具识别性的瓶体、颜色搭配及图文组合等核心识别元素,其相关上诉请求未获支持。因此整体风格保持一致,且“酷动”包装上显著标明“小洋人”的产品标识,(本报记者 赵瑞科)

  (编辑:刘珊)